原标题:早教课退费遇霸王条款怎么破 律师: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,属无效条款
来源:楚天都市报
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(记者刘冬莉)报了早教课后,因故无法继续上课而提出退费申请,却遭到早教中心拒绝。理由是,双方合同约定,所上课时超过一半不予退费。13日,在极目新闻记者协调下,双方正就退款进行沟通。
去年8月,李女士(化名)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商圈某早教中心(下称早教中心)花费19700元购买了100节早教课。其中88节为正课,12节课为赠课。
“100节课原价24900元,这是优惠价。”李女士回忆,当时正值周末,早教中心大人孩子特别多,十分吵闹。早教中心销售人员在合同上勾勾画画后便让她确认并签字,她带着孩子,也顾不上看合同细则,便签字交钱了。
今年6月,带孩子在该中心上了52节早教课后,李女士一家搬去外地,无法继续上课,遂向早教中心提出退费申请。然而,对方却以合同约定为由不予退款。
李女士这才注意到,合同第五条明确写着:本协议签订后超过7天,未上过任何课程者,可退还已付费用的90%;已上过全期三分之一以内课程者,可退还已付费用的一半;已上过全期课程三分之一以上以及一半以内课程者,可退还已付费用的三分之一;已上过全期一半以上课程者,恕不退还任何费用;本协议课程有效期执行超过一半时(包括一半),恕不退还任何费用。
该中心工作人员称,李女士的孩子已经上了52个课时,确实超过了一半,按照合同约定,不在退款范围内。
这让李女士无法接受:“这合同条款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,完全是霸王条款。”
对此,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杨旸律师在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,经营者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中,对于未消费的课程不予退款的约定,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的责任,属于无效条款,未消费的课程应按相应金额退款。同时,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:“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,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。”经营者出售价格为19700元的预付费课程,远远超过5000元。
为了退费,李女士多次与早教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联系退费事宜,却屡遭拒绝。
8月13日下午,极目新闻记者来到该早教中心。该中心因疫情原因已经停止所有线下课程,门店处于暂停接待状态,仅有少数工作人员值班。
记者电话联系该中心负责人并表明身份和来意后,该负责人表示,李女士已经上过超过一半课时,且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上课,按照合同约定确实不应该退款,但考虑到其客观原因,会向公司申请退还部分费用。但同时也强调,当初李女士花费19700元的购买价格是针对88节正课的优惠价格,现在她只消费了52节课,就不能享受原来的优惠。几经协商,对方答应按照50余节正课的优惠价格扣除费用后,退还剩余款项。
对于这个方案,李女士表示认可。
目前,双方正就退款细节做进一步沟通,极目新闻记者将持续关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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